丹东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具有人才发展活力的边境城市推动丹东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丹委办发〔2018〕108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积极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带头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是指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扎实的学科专业基础、较深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了突出的学术成就,为本学科发展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拔尖人才。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为一届。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择优、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五条 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社科联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从2024年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第一批)抽取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
(二)献身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具有探索、创新、求实、民主的科学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勤奋、敬业奉献、团结合作的职业道德,群众声誉好。
(三)评选对象一般应是在职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自学成才并在本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拔尖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要求(外地调入人员,需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学术计划、组织、科研、管理、协调能力,善于把握本学科发展趋势和前沿动向,积极培养本学科后备人才,促进本学科不断发展进步。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学科带头人的推荐对象。
(一)对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优先推荐。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深的学术造诣、突出的学术成就,近三年内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理论刊物发表本学科论文,或公开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或已纳入省级相关领域专家库人员,或主持过本学科省级以上的课题研究。
(三)在本学科具有较大影响,研究成果在专业领域内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所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工作对策等资政建言工作中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课题组成员。
(四)在我市学科发展、学科人才培养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评选范围与资格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包括以下学科:(1)马克思主义;(2)哲学;(3)经济学;(4)统计学;(5)政治学;(6)法学;(7)社会学;(8)民族学与文化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宗教学;(12)文学;(13)语言学;(14)新闻学与传播学;(15)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6)体育科学;(17)管理学;(18)教育学;(19)艺术学;(20)心理学(见附件1)。
第九条 凡在我市从事参评学科研究和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符合评选条件,均可参加评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或连续两届被评为丹东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的不列入此次评选对象。
第十条 每个学科原则上评选1名,人数较多的重要学科可扩展到二级学科。评选人数为20人左右。
第四章 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办法。申报人是社科类社团会员的,向所在社团申报;非社科类社团会员可向所在单位申报;无单位或非市级社科类社团申报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社科联申报。
第十二条 资格初审和推荐报名。凡申报人选,须经所在社科类社团或县(市)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后,在所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填写《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推荐申报表》,统一向市社科联推荐申报。
各单位申报时要将《丹东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推荐申报表》(一式四份)《丹东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名册》(一式一份)经党组织主要领导签字后,与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近年来与所申报学科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获奖证书、成果应用及效益证明和标志申报学科最高水平的论文、研究报告或著作等原件一份(各类证书原件经推荐单位审核后返还本人),复印件(A4纸复印)四份(其中成果复印件应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正文)一起报送市社科联。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和终评。市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的学科带头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市评委会进行评审,并由市评审委员会组织候选人开展答辩,答辩期间相关专业学科所在学会(社会组织)提出专业性建议,择优确定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人选,投票产生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人选。
第十四条 人选公示。评选结果通过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对有问题举报且反映情况属实的人选,评审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发布通报。以市社科联名义命名,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自颁发荣誉证书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至届满之日止(特殊情况除外)。期间被评为省级、市级优秀专家的,按照省级、市级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获得省级、市级优秀专家奖励待遇同评选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奖励待遇不重复兼得。
第十七条 通过考核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可作为市级优秀专家向上推荐人选。
2.可优先取得市社科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优先参加各种学术交流、考察和培训活动、可获得市社科联及上级对应机关的重点课题、委托课题优先推荐。
3.任期内可享受每月500元的资料津贴。
第六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实行市社科联与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双重管理制度。评选出的学科带头人要切实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要在本学科领域内不断取得科研成果和学术进步。要发挥本学科领军人物作用,自觉承担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普及的社会责任,由各地区、各部门对学科带头人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材料报送市社科联(具体内容见附件)。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负责学科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市社科联与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市社科联与学科带头人联系联络制度。市社科联要切实加强与学科带头人的联系联络,及时向学科带头人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通报有关信息和动态。学科带头人要及时将其所开展的理论研讨、学术攻关、项目论证和各种咨询服务等活动情况通报市社科联。
第二十条 要切实维护学科带头人的合法权益。市社科联和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关心、关注学科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科带头人,市社科联将通过相关组织程序,撤消其学科带头人命名,同时取消所享受的学科带头人的各种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因工作调整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休或调离本市,将不再享受学科带头人的各种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资料津贴,由市社科联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